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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東豐縣東豐鎮鴻源鑫食品蔬菜超市銷售的生姜和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東豐縣東豐鎮鴻源鑫食品蔬菜超市銷售的生姜(生產日期:2022-09-19),韭菜(生產日期:2022-09-20)。經檢驗,生姜的甲拌磷項目和韭菜的甲拌磷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ㄒ唬╋L險控制情況
東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31日對東豐縣東豐鎮鴻源鑫食品蔬菜超市實施現場檢查。查明該食品經營主體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生姜7.5kg,銷售7.5kg,貨值90元;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韭菜3.3kg,銷售3.3kg,貨值33元。東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食品經營主體立即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且啟動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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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東豐縣東豐鎮鴻源鑫食品蔬菜超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東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對其行政處罰如下:
1. 沒收違法所得39.9元;
2. 罰款5000元。
原因如下: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處罰。因當事人提出減輕處罰申請,鑒于當事人實際情況,經營數量少,持續時間短,未造成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39.9元;
2.罰款5000元;
罰沒款合計:50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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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排查,東豐縣東豐鎮鴻源鑫食品蔬菜超市在購進該批次生姜和韭菜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東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15日組織復查驗收,該食品經營者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 12315 進行反映。
東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